協會章程
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建筑塑料及給水排水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建筑塑料及給水排水分會。英文全稱: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Association Building Plastics and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Branch。英文縮寫:CAP。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從事建筑塑料及給水排水產品相關的集生產、經銷、檢測機構、科研、房產開發、裝飾裝修施工、消防安全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個人和相關社會團體自愿組成。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章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分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和行業服務,同時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以促進我國建筑塑料管材及給水排水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注冊地址: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號,郵政編碼:100044。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塑料管材行業及給水排水行業發展狀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
(三)進行行業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四)創辦塑料管材行業專業出版物;
(五)參與制訂、修訂塑料管材、給水排水部件及相關產品行業(國家)標準;
(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業規范,并監督會員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
(七)組織塑料管材行業及給水排水行業的產品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
(八)舉辦塑料管材行業、給水排水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行業評比活動等;
(九)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
(十)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一)開展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
(十二)發展行業公共事業;
(十三)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有關部門和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委托事項;
(十五)開展符合本分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的塑料管道相關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提出申請,均可加入本分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章程》和本分會管理辦法;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愿;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選派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單位代表;
(三)經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由本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活動,不得參加其他行業組織的與本分會舉辦的相類似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本分協助解決本單位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五)有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章程》和本分會管理辦法,執行本分會的決議,維護本分會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支持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分會委托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本分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凡理事及理事以上單位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活動視自動退出理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閉會期間秘書處負責開展本分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的聘任,報協會秘書處任命;
(三)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主管單位審查推薦,提交理事會投票表決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是本分會的不同層次的決策和領導成員,會長由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副會長及以上成員擔任,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選由本分會中的先進會員單位擔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任意一項:
(一)成立時間5年以上;
(二)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利稅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對行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的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相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根據(民發【2003】95號)和(民發〔2006〕123號)文件指示精神,本分會會費繳納標準及辦法如下:
(一)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會費支出:秘書處日常費用支出由會長簽字確認支出。
(三)會費不能滿足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時,由副會長單位做相應費用補貼。
(四)會費收取標準
1、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2、普通會員:2000元/年
3、理事單位:5000元/年
4、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年
5、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6、常務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需嚴格遵守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秘書處。